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為了更有效地實施科學管理和安全監檢,我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根據工作壓力、介質危害性及其在生產中的作用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并對每個類別的壓力容器在設計、制造過程,以及檢驗項目、內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壓力容器已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未取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進口。應該按照新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劃分,先按介質劃分為組介質和第二組介質,然后再按照壓力和容積劃分類別Ⅰ類,Ⅱ類,Ⅲ類,老容規的所謂類、第二類、第三類已經不適用了。





壓力容器制造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1)對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實行制造許可資格的強制性市場準入制度。
(2)對涉及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的各類人員,如焊工、無損檢測人員等實行培訓考核后執證上崗制度。
(3)對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體系責任人員(如工程師、設計責任人、材料責任人、工藝責任人、焊接責任人、熱處理責任人、無損檢測責任人、理化檢驗責任人、檢驗與試驗責任人等)及技術人員實行任職條件要求制度。
(4)對產品設計、材料、制造、試驗直至竣工出廠的全過程控制,實行制造單位自檢、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督檢驗制度,某些重要項目或設備還需用戶代表或用戶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機構的監督 檢驗。